毕节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是毕节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Bijie,英文缩写:IAB。
第二条 协会是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毕节监管分局(以下简称“毕节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并在毕节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毕节市保险业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配合保险监管部门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协会的根本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严格按照党中央明确的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功能定位,加强协会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确保协会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第四条 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毕节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毕节监管分局。协会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
第六条 协会的住所是贵州省毕节市天河路四巷九号。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七条 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八条 协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协会健康发展。
第九条 协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廉政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协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自律职责
1、建立自律机制。建立健全以自律公约为基础、自律检查为依托、自律惩戒为手段、后续监控为保障的全程、长效的自律约束机制,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制定自律公约。根据会员单位需要或接受毕节银保监分局委托,组织制定和完善保险业产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指导性条款,报毕节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后对外发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和完善旨在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行业自律公约体系或在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自律公约体系下的补充性规定。
3、开展自律检查。依照自律公约或毕节银保监分局的委托,以组织协会秘书处人员、抽调会员单位相关人员或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等方式,对会员单位开展经常性的自律检查。
4、实施自律惩戒。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损害行业利益和形象的会员,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经济处罚、提请毕节银保监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等惩戒措施。
5、履行其他自律职责。根据毕节银保监分局的授权或委托,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执业、流动和奖惩等进行管理,组织开展法律法规、专业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为会员单位建立信用档案,培育行业诚信文化,开展诚信检查和监督,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服务职责
1、参与决策论证。代表保险业参与事关保险业改革发展和行业利益的政府部门和毕节银保监分局的决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毕节银保监分局和政府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2、协调业内外关系。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解矛盾,增进理解,建立和谐共赢的业内关系。协调保险业与政府部门、保险消费者、有关行业经营者及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沟通,增进合作,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的合法权益。
3、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行业内部争议和以保险合同纠纷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及时地解决各种矛盾争端。对外公布投诉咨询电话,受理社会公众的保险咨询和投诉,及时处理投诉问题。及时向毕节银保监分局上报重大投诉案件,认真做好毕节银保监分局批转的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4、组织推动各项交流。组织会员之间、行业协会之间、省内外保险业以及其他行业之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通过简报、网站等形式,反映业内动态,统计保险业务信息,及时向会员和社会发布,建立会员间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建立健全行业基础数据库,不断提高协会信息化服务水平。
5、开展宣传和舆论引导。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宣传保险法律法规,适时进行舆论引导。整合行业宣传资源,制定行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沟通协调新闻媒体,制止针对保险业的恶意炒作,宣传保险业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
6、承办毕节银保监分局委托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一)凡经毕节银保监分局批准在毕节市设立的保险(市)分公司,应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二)凡经毕节银保监分局批准设立的各类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市场中的其他经营性企业,可根据情况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在毕节市内依法登记、注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在市内从事保险业务;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办理入会手续;
(三)缴纳入会费;
(四)协会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申请单位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协会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会员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协会活动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3年召开1次。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协会6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三)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四)支持协会工作;
(五)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产生办法;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协会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理事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协会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章 罢 免
第四十二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5以上的会员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签名的提议函。
实行间接选举的社会团体罢免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召开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实行直接选举的社会团体所有职务的罢免均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协会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 选
第四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第四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四十七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十八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 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七条 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一条 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0二0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三届会员大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