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保险业车险市场行为规范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开办了寿代产业务的寿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在开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销售赠礼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通过任何形式的积分抵扣车险保费或向客户返还现金;
(二)向客户赠送各类形式的现金性质的加油卡(券)、购物卡(券)、电话卡(费)、洗车卡(券)、保养卡(券)、维修卡(券)、电影卡(票)、现金抵用券等,但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别约定的向客户提供的道路救援、非道路救援、安全检测、酒后代驾,且经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确认的服务项目除外。
(三)任何形式的实物赠送;
(四)保险公司自行开展或与第三方机构(除保险公司和客户之外的第三方)开展车险保费(积分)兑换实物礼品、兑换现金性质卡券等;
(五)与第三方机构开展购物积分兑换车险产品或抵扣车险保费、以及购物赠送车险产品等;
(六)保险公司开展客户来电赠送、试算保费赠送、转介绍赠送等;
(七)向客户赠送任何形式的各类保险产品;
(八)对购买车险产品的客户(含被保险人),未按交强险、商业车险相关费率标准以及车船税代收标准,足额收取保费和代收车船税,通过其他任何理由和形式,抵扣客户应缴纳的交强险、商业车险保费和车船税;
(九)微信红包、电子转账、信用卡返现等;
(十)以抽奖形式进行的促销;
(十一)通过APP、车主金融卡以及其他任何形式提供的返现、钣喷、保养、护理等额外的利益;
(十二)利用保险公司所在集团下其他子公司名义进行的以上所有赠送或者间接赠送的形式。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公司销售人员、公司员工、保险中介机构、代理商、车商等第三方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私人名义向客户赠礼、返现等。
三、严禁车险销售赠礼宣传。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服电话(或电销专用号码)、微信、APP、短信等方式开展销售赠礼宣传;
(二)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开展销售赠礼宣传;
(三)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APP 等开展销售赠礼宣传;
(四)通过宣传单、宣传展架、广告牌等实物开展销售赠礼宣传;
(五)其他任何渠道和形式的销售赠礼宣传。
四、毕节各财产保险公司或其直管的电网销部门在毕节市经营车险业务的,不得违反本行为规范。
五、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当通过修改代理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向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明示告知以下内容:
(一)通过返还现金、赠送礼品、赠送各类现金性质卡(券)等任何形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均属于违反《保险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保险中介机构为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时,不得有销售赠礼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二)保险中介机构为保险公司代理车险业务时,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保险公司名称、标识、logo 等开展保险销售赠礼宣传。
六、向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不正当利益的输送,包括:通过虚增零配件项目,虚构工时项目、提高零配件价格、提升工时费定价标准等方式,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或者增加保险理赔支出直接给予代理单位其他利益或者增加送修比,或者通过虚假赔案套取费用,直接给予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员合同外的利益。不允许各保险主体将赔款直接赔付给修理厂或者其他代理机构。
违规处理
一、保险公司违反本行为规范的,一经查实,将对违规人员、主管领导及公司一把手进行通报批评,抄送其省公司,并对相关资料上报毕节银保监分局。
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违反本行为规范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公司须立即对该工作人员进行待岗培训三个月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将处罚决定报毕节市保险行业协会备案。
个人代理人员违反行为规范的,应立即解除代理关系,并将违规人员信息列入行业黑名单。
保险公司如第一次发生上述情况,将对该公司进行业内通报,通报违规人员及主管领导;第二次发生上述情况,将直接上报毕节银保监分局,通报违规人员、主管领导及公司一把手,并通过当地主流媒体、毕节市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其违规行为。
三、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本决议相关规定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业务合作,同时督促其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整改合规后,中介机构应当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开承诺遵守本行为规范,各保险公司方能与其重新开展相关业务。
该中介机构再次出现违规行为,保险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与其开展业务合作。毕节市保险行业协会将其违规行为上报毕节银保监分局,建议吊销该中介机构代理资格。
四、对未按规定代收足额车船税的行为,协会将报送税务机关进行查处。
违规行为举报方式
毕节市保险行业协会举报、投诉电话:0857-8287466
毕节市保险行业协会举报邮箱:54564452@qq.com
最终解释权归毕节市保险行业协会。